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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法提到教師可以自行組成教師會,在台灣除了各地區的教師會外,也有全國教師工會,以維護教師的權利及專業。依「全國教師工會」字面上,教師會屬於一種工會,「工會」是勞工所組成的社團,目的在與雇主爭取勞動權益包括工時、工資及加班費等。那如果教師會為工會的一種,教師與學校的關係是否就如同員工與雇主的關係?

前陣子,在宜蘭就發生一件事情,教師會與縣政府協商,完成全國第一份教師團體協商。先不論內容的好壞,如果以教師工會來說,教師是有資格跟學校爭取,但實際上卻是跟政府爭取,以這點來看如果學校跟教師如同員工與雇主關係,教師不是應跟各學校協議而非縣政府。但也有可能是因為與全宜蘭的學校的爭取,所以才會由縣市政府代表與教師會談。

在現實上,可以發現教師可分為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以及正式教師,我們常說的公保,其實只有正式教師有資格,代理及代課教師只能加入勞保,這樣的區分不造成教師與學校聘用關係的不同,感覺代理、代課老師就如同勞工,學校要你就聘,不要就只好請你自行走路。而正式教師剛好相反,此位置如同公家機關的鐵飯碗,不輕易消失。以這兩種身分來說,教師與學校的聘用關係就迥然不同,一個如員工與雇主的關係,另一個則像公務人員與政府。但我認為既然都同樣身為教師,身分以及與學要的關係應該也要差不多,而非如此差別待遇。

我認為教師與學校的關係不應該為員工與雇主的關係,而是站在同一線上,為教育,為自己的權利而把關。因此我覺得教師會應該為「教師公會」,像醫師、律師,他們所創設的並非是「工會」而是「公會」,「公會」是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組成,共同維護自己的領域,並影響政府政策走向。教師與醫師、律師一樣均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,都具有專業性,且所提出的訴求對象是為政府,也在為教育努力而影響政府政策走向。例如最近教師工會對十二年國教的政策看法等,就是希望能透過此工會影響教育政策。因此我認為既然我們的訴求及成立目的與醫師、律師公會有異曲同工之妙,為何他們稱為「公會」,而教師卻稱為「工會」呢?或許這是需要好好思考的議題,我們建立教師會的用意到底意義何在,這也才能判斷教師與學校的關係。但我認為教師與學校的關係應該為同一線的夥伴,學校是由教師及學生所組成,不論是校長、主任都是教師的一份子,因此,我們應該同心協力去面對問題,而不是區分誰的地位較高。

綜合上述,目前教師與學校的聘用關係,可分為兩種,第一,如員工與雇主的關係,第二,公務人員與政府。但我認為教師與學校的關係應為合作夥伴,而非死板板的聘用關係。因為共同合作才可以使台灣的教育更加美滿更上一層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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