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法提到教師可以自行組成教師會,在台灣除了各地區的教師會外,也有全國教師工會,以維護教師的權利及專業。依「全國教師工會」字面上,教師會屬於一種工會,「工會」是勞工所組成的社團,目的在與雇主爭取勞動權益包括工時、工資及加班費等。那如果教師會為工會的一種,教師與學校的關係是否就如同員工與雇主的關係?
前陣子,在宜蘭就發生一件事情,教師會與縣政府協商,完成全國第一份教師團體協商。先不論內容的好壞,如果以教師工會來說,教師是有資格跟學校爭取,但實際上卻是跟政府爭取,以這點來看如果學校跟教師如同員工與雇主關係,教師不是應跟各學校協議而非縣政府。但也有可能是因為與全宜蘭的學校的爭取,所以才會由縣市政府代表與教師會談。